(2012)临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铁路xxx隧道xx项目部、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700号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光星,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华,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铁路xxx隧道xx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史xx被告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铁路xxx隧道xx项目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苏平审 判 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祚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