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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虞新聪与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新聪,沈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00号申请执行人:虞新聪,农民。被执行人:沈建锋,农民。本院在执行虞新聪与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98号一案中,本院正另案处理被执行人沈建锋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沈建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沈建锋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虞新聪人民币633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415元,执行费87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