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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栋诉被告才晓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栋,才晓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刘成栋(曾用名刘冬),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才晓尼(曾用名才波),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刘成栋诉被告才晓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才晓尼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栋诉称:要求被告才晓尼立即给付借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被告才晓尼未予答辩。原告刘成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才晓尼欠原告刘成栋(刘冬)现金8000元整。被告虽未到庭质证,视其已放弃了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证据的来源、形式、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才晓尼与原告系同学关系。因被告才晓尼在四面城做百货生意向原告刘成栋借款10000元,已偿还2000元,并于2011年6月30日给原告刘成栋(刘冬)出具了欠款8000元的欠据一张,落款人为才波。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找到被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另查,被告才晓尼以才波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据的名字经昌图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证实同属一人。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栋与被告才晓尼系同学关系,因被告做生意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刘成栋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原、被告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请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才晓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成栋借款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才晓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建群审判员  张剑一审判员  王树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