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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继贤与周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贤,周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135号原告:黄继贤,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经营装修,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向阳,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君(曾用名张桂芳),女,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六安市人,六安农电公司职工,住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翔宇,男,汉族,1991年11月11日,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六安市人,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被告亲属。原告黄继贤诉被告周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继贤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君的起诉。原告黄继贤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贤撤回对被告周君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黄继贤负担。审判长  傅诗庆审判员  朱中全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