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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108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玖阳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089-2号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60号。法定代表人陈宜亮,董事长。被告黑龙江农垦玖阳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9号。法定代表人石晓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玖阳生物质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7元,减半收取6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贤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