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兴英与张玉坤、张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英,张玉坤,张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张兴英,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被告张玉坤,男,成年,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张玉臣,男,1978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安阳市。原告张兴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兴英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英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英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文德群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振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