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屹峰与蒋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屹峰,蒋凤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陈屹峰。委托代理人陈丹霞,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凤萍。原告陈屹峰诉被告蒋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7月3日,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1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屹峰的委托代理人陈丹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凤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屹峰诉称:2008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嗣后,被告一直未归还。2011年1月29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从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28日止,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蒋凤萍未作答辩。原告陈屹峰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逾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凤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屹峰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蒋凤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