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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郓执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孙运贤与王辉、梁红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郓执字第368-9号申请执行人孙运贤,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辉,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梁红岩,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0)郓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辉、梁红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辉、梁红岩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红岩在银行的工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陈东全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