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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平兵与西安市第二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兵,西安市第二中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33号原告:冯平兵,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系西安市第二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兰军伟,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龙渠堡61号。法定代表人:曹红,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皎,男,该校副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平兵与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平兵负担。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