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平兵与西安市第二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兵,西安市第二中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33号原告:冯平兵,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系西安市第二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兰军伟,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龙渠堡61号。法定代表人:曹红,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皎,男,该校副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平兵与被告西安市第二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兵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平兵负担。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