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轶男、徐芳诉被告沈阳中海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轶,徐芳,沈阳中海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3288号原告:陈轶男,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号。原告:徐芳,男,1970年10月24日,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号。被告:沈阳中海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新华北街xxx号。原告陈轶男、徐芳诉被告沈阳中海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公告费。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 莉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孙凤霞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