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方红军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军,王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314号原告方红军。委托代理人朱清宇。委托代理人厉方平。被告王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军诉被告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军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红军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