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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方红军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军,王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314号原告方红军。委托代理人朱清宇。委托代理人厉方平。被告王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军诉被告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军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红军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