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鑫发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鑫发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82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鑫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异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曹飞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85号慈溪市鑫发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多彩纸品有限公司尚欠慈溪市鑫发纸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3884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758.50元、执行费20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8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