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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晓霞诉被告王晓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