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晓霞诉被告王晓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