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何元周与黄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周,黄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132号原告何元周。委托代理人周拥军。委托代理人虞斌。被告黄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元周诉被告黄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元周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元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何元周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