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