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崇诉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胡晓宇与邓惠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宇,邓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诉保字第0155号申请人胡晓宇,男,1982年11月5日,汉族。被申请人邓惠民,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胡晓宇与被申请人邓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晓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邓惠民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胡晓宇、钱芸以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时代上城B区10号802室的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晓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邓惠民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胡晓宇、钱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时代上城B区10号802室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 翔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庆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