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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标诉被告杜立民、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标,杜立民,李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917号原告:王标,男,汉族,农民。被告:杜立民,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坤,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标诉被告杜立民、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标撤回对被告李坤的起诉。审 判 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