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标诉被告杜立民、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标,杜立民,李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917号原告:王标,男,汉族,农民。被告:杜立民,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坤,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标诉被告杜立民、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标撤回对被告李坤的起诉。审 判 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