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太红与于海洋、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红,于海洋,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刘太红,男。被告于海洋,男。被告陈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红诉被告于海洋、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红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太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0元,由原告刘太红承担530.00元,退回原告530.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