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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110-3、11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清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10-3、111-3号申请执行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成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某某债务纠纷两案,江苏省江阴市(2012)锡澄证执字第1、2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X元、X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按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证券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X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X股,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封通知书。2012年3月15日,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其同意由本院处置质押股票。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处置的质押财产已由其他人民法院冻结,本院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刘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