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永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鲍志军、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农历8月10日举行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后于同年11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无子女。我和被告在婚前相互了解不多,我于婚后在邯郸打工,被告则去苏州打工,双方聚少分多,缺乏共同语言,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春节后,我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后被告因财产问题反悔,撕毁了离婚协议。总之,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某辩称,首先,我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分居时间才几个月,我不同意离婚;其次,我与原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是在经过了一定了了解后,自愿结合到一起的,双方在婚后和睦相处、互敬互爱,我为了双方在婚后的生活能更宽裕而外出打工,且将打工的收入全部汇给了原告;再次,原告在诉状中所说双方协商离婚事宜,并签订离婚协议不是事实,这是原告为达离婚目的而编造的谎言。综上所述,望法院能多做双方和好工作,或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9月9日(农历8月10日)举行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后于同年11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在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1月31日(农历1月9日),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在婚后只有过一次夫妻生活,之后一直没有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交了证人李某某的当庭证言,内容为:我和王某某是同事关系,我是她的单位领导;王某某和韩某某在婚前见了四次面就结了婚,韩某某在婚后去了南方打工,而王某某在邯郸打工,韩某某平时基本不回家,王某某一直在单位住,王某某经常跟我说她和韩某某之间一直没有夫妻生活,一直没有孩子,我和单位的同事曾劝过她们,但没有劝好,今年春节时,王某某跟我说她和韩某某协商离婚的事,还签订了离婚协议,后来韩某某又反悔了。经质证,被告对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证人的证言都是听说而来,并非是其亲眼所见,其证言不实。庭审中,被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交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结合,应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结婚至今已有四年,能够认定双方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摩擦,在所难免,本案中引起原告起诉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化解家庭矛盾中的方法欠妥所致,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双方只要相互体谅、真诚相待,和好有望。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虽申请了单位领导李某某为证人到某某,但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其与证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仅凭该证人证言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未能就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交其他证据,且双方分居时间不满两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武海龙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某某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