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集执行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张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集执行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法定代表人苏建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马垅村西梯104号。负责人李建彬,经理。被执行人张双福,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双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集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9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和数家金融机构查询,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耀霜审判员 孙文胜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品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