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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瑞莲与被执行人呼延敏黛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莲,呼延敏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308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莲,女,192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延敏黛,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瑞莲与被执行人呼延敏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选民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青龙小区B3号房产(房权证号:西安市碑林区字第1150106002-28_1-1-20601号、建筑面积58.52㎡)过户到刘瑞莲(身份证号:610111271111402)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 怀 山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