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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意华、李璇与李勇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李XX,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X。申请执行人李XX,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XX。法定代理人李XX,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X。被执行人李XX,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XX。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李XX、李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人民币XX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十��十八日书记员王嫏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