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诉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尚泓与六安市巨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泓,六安市巨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诉保字第49号申请人:尚泓,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六安市人,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六安市。被申请人:六安市巨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平,经理。申请人尚泓与被申请人六安市巨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的六房权证字105570别墅房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巨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裕安字第××号、49002号4119950号房产的剩余价值40万元。(上述房产被申请人已作他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刚锋审判员 于月华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