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龙某某祖母。委托代理人李建飞,男,西安市临潼区马额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甲,女,1981年1月6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儿与被告王某甲婚后育有一子,现在我处。2012年2月26日我儿病故后,被告王某甲即对该子不闻不问。现我体弱多病,实难尽抚养之责。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男孩由被告王某甲抚养。被告王某甲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之子龙某甲和被告王某甲2008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6日生男孩龙某某,2012年2月26日龙某甲病故。嗣后,男孩龙某某一直由原告王某某抚养,现原告王某某体弱多病,已难再尽抚养之责,但就此却与被告王某甲数度协商未果,遂于2012年8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甲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审理中,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户口本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甲在丈夫龙某甲病故后,理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抚养男孩龙某某的义务,其将男孩龙某某的抚养责任一味地推脱给原告王某某,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有违公序良俗,故原告王某某要求变更男孩龙某某由被告王某甲抚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男孩龙某某由被告王某甲抚养,费用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亚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