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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水苗与周杰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苗,周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786号申请执行人:陈水苗,居民。被执行人:周杰富,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水苗诉周杰富买卖合同纠纷(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46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杰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杰富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陈水苗6414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04元、执行费862元。申请执行人陈水苗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7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