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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吉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