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昌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敏,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万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路肉菜市场综合楼四楼东面,组织机构代码731100232。法定代表人温林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昌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6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