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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与珠海华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华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翠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身份证号码:×××1410。被告珠海华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晓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华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华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77元,由原告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