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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3039号

青岛禧鸿颜服饰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宏达农副产品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禧鸿颜服饰有限公司;平度市宏达农副产品加工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039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禧鸿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商邱路40号6单元202户。法定代表人巫海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彪,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毓敏,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平度市宏达农副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梁路27号。代表人李淑琴,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希合,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晓丽,山东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青岛禧鸿颜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梁路27号的场地及房屋。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及修缮、装修改造房屋,且在租赁场地新盖了厂房。但在租赁期间被告无故提高电费标准,且经常停水断电,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2012年7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原告的物品,赔偿原告损失,但被告总经各种借口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0000元;3、被告返还原告存放的物品(价值20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平度市宏达农副产品加工厂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同时反诉请求原告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租赁费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人民币3000元,即时清结。

三、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禧鸿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孔圣

审判员  禚春东

审判员  于汉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