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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波、邱海霞、刘吉尧、孙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波,邱海霞,刘吉尧,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波,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邱海霞,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吉尧,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波、邱海霞、刘吉尧、孙峰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波、邱海霞、刘吉尧、孙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