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87年出生。2004年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预谋盗窃后,到佛山市境内的多间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网吧的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等物品装入事前准备好的黑色的旅行袋予以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06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叶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互盈网吧盗得价值人民币913元的电脑主机一部,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2、同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先登网吧盗得价值人民币732元的黑色22寸AOC牌TFT22W90PS型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3、同年2月29日,被告人叶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超胜网吧盗得共价值人民币1955元的黑色24寸三星2413LW型电脑显示器两台,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4、同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星火网吧盗得共价值人民币1463元的黑色22寸AOC牌TFT22W90PS型电脑显示器两台,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2012年3月1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星火网吧抓获被告人叶某(赃物已由公安机关缴回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钱某、曹某、许某的陈述,证人某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起赃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03)南刑初字第169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叶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6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期满后仍不思悔改,应予严惩。鉴于赃物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庆孝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