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周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陈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答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被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份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好,难以共同生活。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加之双方均是再婚,并有各自的孩子。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管原告与孩子的生活,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过激烈的争执。之后原告于2011年正月外出打工,在此期间,被告疑神疑鬼,每次给原告打电话就辱骂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一直在外至今没有回过家,对此婚姻已心灰意冷。据此,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殷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份相识,同年8月份领证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由于双方都是再婚,所以被告非常珍惜这段婚姻,2011年正月原告外出打工时,还是被告送她上的飞机,之后俩人一直电话联系。至于家庭纠纷,主要是原告与老人之间发生纠纷,与被告之间并没有什么。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都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原告再婚时带来女儿陈某甲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亦有一子屈某��(与前妻所生)。双方亦为琐事发生过纠纷,原告于2011年正月外出打工不归一直至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就其主张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就其主张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至今分居不足两年,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入民法院。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