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商初字第20901号 原告青岛光大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千佛山路8号内1号别墅,组织机构代码68257276-9。 法定代表人郑大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良、胡妍斐,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芳,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王婷,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担保人郑大光,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担保人张浩,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担保人解勐,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光大国际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芳、被告王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孟芳、被告王婷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郑大光、担保人张浩、担保人解勐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孟芳、被告王婷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郑大光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东路×××××的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张浩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东路×××××的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解勐名下的鲁B×××××号车辆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