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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英琪与被执行人范景纯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琪,范X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629号申请执行人刘X琪。被执行人范X纯。申请执行人刘X琪与被执行人范X纯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X琪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2012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刘X琪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6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