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干某。诉讼代理人:周旻。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某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干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