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南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安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安市溪美湖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安市石井镇溪东德声养猪场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溪东村。经营者李甘树,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与南安市石井镇溪东德声养猪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南环保罚字〔201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缴纳4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10000元,尚欠30000元及执行费500元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南安市石井镇溪东德声养猪场的经营收入尚需一定的周期,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表示余额由其继续征收,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红审判员 黄文庆审判员 何朝晖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丽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