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恢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亚萍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萍,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恢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萍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亚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192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9月3日自愿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