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与莱州义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莱州义天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玉仙,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莱州义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昌。法定代表人:徐春英,该××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812号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诉莱州义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莱州义天工艺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莱州义天工艺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42541.2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80元、执行费8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