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冠锋与陆佰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锋,陆佰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134-1号原告:王冠锋,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佰根,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锋诉被告陆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冠锋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陆佰根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马自达汽车一辆和牌号为浙B×××××的欧蓝德汽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冠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陆佰根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马自达汽车一辆和牌号为浙B×××××的欧蓝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