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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赣伊特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赣伊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深圳市赣伊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乐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阿品,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深圳市赣伊特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00061/21996025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85904.52元,出票人: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1月10日,到期日期:2012年7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赣伊特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赣伊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泽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琦(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