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霍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