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行初字第9号
原告:芸头村村民小组黄碧流等483位村民。
诉讼代表人:黄炎虾,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黄碧流,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黄永照,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云龙,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丰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邱晋雄,市长。
原告芸头村村民小组黄碧流等483位村民不服被告陆丰市人民政府作出陆府函[2007]36号《关于同意将市甘化厂部分土地划拨给市公安局作为市看守所新址建设用址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芸头村村民小组黄碧流等483位村民向本院提交了《行政撤诉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芸头村村民小组黄碧流等483位村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芸头村村民小组黄碧流等483位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芸头村村民小组黄碧流等483位村民负担。
审 判 长 麦莉美
审 判 员 蔡伟恒
代理
审判员 蔡永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卓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