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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沈海荣与海宁金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海荣,海宁金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海荣。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金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玉梅。上诉人沈海荣因与被上诉人海宁金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沈海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海荣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海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上诉人沈海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孝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