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270-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岑跃与钟建林、施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跃,钟建林,施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270-4号申请执行人:岑跃,农民。被执行人:钟建林,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施跃,农民,本院在执行岑跃与钟建林、施跃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49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钟建林的银行存款69300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钟建林、施跃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岑跃人民币2897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861元,执行费5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2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