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峰与李贵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峰,李贵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86号原告:王现峰,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贵海,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峰诉被告李贵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现峰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现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现峰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