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甲。被执行人蒋某乙。申请执行人蒋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定民初字第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元及利息(从1999年3月26日起利率按20‰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被执行人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2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定民初字第0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