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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殷志良与程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良,程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60号原告:殷志良。被告:程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良与被告程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志良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志良撤回对被告程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志良负担,其余50元退还给原告殷志良。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