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殷志良与程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良,程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60号原告:殷志良。被告:程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良与被告程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志良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志良撤回对被告程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志良负担,其余50元退还给原告殷志良。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