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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成学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园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园岭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40号原告李成学,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区。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法定代表人陈耀昌。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园岭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百花大厦裙楼1-3层。负责人刘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