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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叶茂盛与覃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盛,覃顺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叶茂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叶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顺金,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茂盛诉被告覃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茂盛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3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光审 判 员  朱文卉人民陪审员  朱明圆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