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叶茂盛与覃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盛,覃顺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叶茂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叶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顺金,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茂盛诉被告覃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茂盛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3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光审 判 员 朱文卉人民陪审员 朱明圆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